第47条第1款第14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请持本凭证在15日内到思明大队受理处接受处理。逾期不
更新时间:2020-04-06 21:46:53
问题描述:
车辆类型:轻便二轮摩托车
电机号:充
车架号:1201180
当事人于2020年03月15日10时03
分在半
屏山路塔埔路口至下堡路口段
(71900)实施了违反规定鸳驶摩托车
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违法
行为(代码802TD),未取得驾驶证驾
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违法行为(代码10
05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代码8701D),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
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代码
120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一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
定》第49条第5项;第47条第1款第14
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机动车
请持本凭证在15日内到思明大队
受理处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从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厦
门市
公安局思明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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