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离婚协议约定房子给我,像是这些家用电器可以归类为其他财产吗?是不是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啊?
更新时间:2020-05-16 23:13:09
问题描述:
你好,
我和前夫2017.2月份
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房子给我,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现在又通过法院诉讼,来要当时离婚时约定给我的房子内的家具家电等等,折合人民币10万元,这些家具家电一部分已经使用十几年了,时间最短的也有六七年了,这些家用电器都是我和前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的,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
像是这些家用电器可以归类为其他财产吗?是不是应该归类为生活消耗品啊?而且离婚三年多以后打官司要当初的家用电器,是不是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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