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正确
更新时间:2020-03-31 17:00:59
问题描述:
各位老师好,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饲料经营企业销售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其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是饲料添加剂的批文,原料组成也是饲料添加剂原料,但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兽药治疗功能的内容。该产品标签标示内容不符合《饲料标签标准》,我们认为该企业经营的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三十条“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应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之规定进行处罚。不知我们应用的处罚条款是否正确,急切希望各位老师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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