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当时房改房的政策,是不是必须要有继承权公证才能办理?而当时的公证书没有办法进行更名?
更新时间:2020-03-30 15:09:07
问题描述:
爷爷在89年已经去世,93年房改,奶奶为爷爷后娶的后奶,因为当时房改房的政策,父母无权购买这套房子,后奶不想而且也没有资金购买该房。所以父母用后奶名义购买了这套房的所有权(房产证)。并进行了公证,大致约定了该房是用后奶名义购买,父母出资。在后奶百年后房屋的所有权归父母所有。但前几天后奶去世后,父母拿这份公证书去房管局申请更名时,房管局却让我们补充
继承权公证才能办理。到公证处办理时由于是爷爷去世后3年才房改,所以爷爷这边的直系子女是没有权利
继承的,而后是由后奶名义购买但后奶由于生理问题无法生育没有子女,再是后奶93岁高龄其父母也早已不在世,第一二顺序
继承人都不存在了,所以公证处也无法开具继承公证。公证处建议到法院确权,但到法院确权后,法官认为当时的公证书已经明确了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该公证书就已经有足够的法律效力了,法院没有必要在出具确权。 到此所有问题都回到了房管局,所以想咨询一下,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必须要有继承权公证才能办理? 而当时的公证书没有办法进行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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