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双方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问A公司的诉求应否得到法律支持?
更新时间:2020-03-29 16:54:09
问题描述:
2.原告:A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B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3年2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约定双方联合开发
大连开发区金马路的一-地块,地块面积13325平方米,拟建面积4. 5万平米,用途为商业网点及商住公寓。B公司投资占69%,A公司31%,A公 司以13325平米的土地作价投资。对应的,A公司分得竣工房产1.5万平米。A公司同意B公司在获得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单独增加投资、增加房屋面积,A公司不参加后续的投资与分配。B公司负责一切报批、建设、报验手续及销售。合同签订后,双方签署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B公司于2003年5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后9月开工,2004年11月 竣工。2005年9月,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交付1.5万平米房屋,并为A公司办理房产证;判令B公司支付联合开发应分配的利润3250万元等。
问A公司的诉求应否得到法律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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