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支付违约金50万元。问:A公司的诉求应否得到法律支持?
更新时间:2020-03-28 14:24:05
问题描述:
原告A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
被告B公司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
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合作开发
自贡市的仿古商业街项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期投入1000万元,双方各出资500万元,后续资金仍按照对半分的比例投入,利润分配为B公司57%,A公司43%。同年12月,B公司与自贡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同日,国土局完成土地交付手续。第二年2-4月,A公司支付B公司共计500万元。此后,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出现矛盾,A公司要求B公司返回投资。此后,B公司以归还投资款为由支付A公司100万元,后续又多.次以还款为由支付A公司200万元。到项目完工时,A公司以B公司只支付300万元,其余投资款和联营利润未给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给付联营投资款、分成款和投资利息共980万,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问:A公司的诉求应否得到法律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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