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纠纷诉讼请求:其亦无权利要求徐颖配合的义务。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求问怎么写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0-03-28 13:25:16
问题描述:
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判令被告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当原告离开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时,店门囗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原告离店,并引导原告穿行三处防盗门,警报器仍鸣响,原告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原告全身进行检查,确定在原告的髋部带有磁信号。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店方末检查出原告身上带有磁信号的商品,方允许原告离店。
四川北路店对徐颖所进行的搜查,非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其亦无权利要求徐颖配合的义务。因此四川北路店在店内入实施的非法行为,已构成严重侵犯原告人身权和名誉权, ,其应对原告上述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保护原告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求问怎么写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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