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而使认购书不成立
更新时间:2020-02-26 11:00:32
问题描述:
您好!律师,想咨询:我在商品房认购书上签署了名字,对方开发商没有同时签署交换。之后我所有已签名文件由对方收执。按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主动权在开发商手上,只要开发商在我已签署名字的认购书上签章签署,认购书可成立。
但如果依据巜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撒销。撒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在对方没有将签章签署好的认购书返还一份给我之前,通知对方我要撒销我的签署,而使认购书不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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