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期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是不是十五日后我们就可以
更新时间:2020-02-25 17:45:44
问题描述:
我的租客这个月到现在都不肯还我租金,对于租金的时间,我有个疑问。按双方签订的
租赁合同的租期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承租方应于每月17日前向出租方支付当月租金,逾期超过十五日,出租方有权收回该物业。
请问按这句话是不是十五日后我们就可以跟租客解除
合同?这个时间应该是从16号开始算起还是17号开始算起呢?
还有,房子已交给租客使用至今已有半年多了,租客现在说不把房子维修好就拒交租金,可以以这种理由拒交租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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