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是否涉及合约解除的补偿?辩称审批时间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
更新时间:2020-02-18 09:51:45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打扰您了,现咨询以下事项。我于2019年7月份与公司签订聘用
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于2019年7月22日到岗工作。试用期与正式任期工资报酬及福利同样。我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7月22日到岗就职。于2020年1月21日按公司制度规定,在“钉钉”电子办公平台上提交了转正申请。提交时并于相关领导(除公司董事长及执行总裁外)打过招呼:审批恰逢春节放假,请尽快审批,如不能通过,春节期间我也好另行寻找新的单位。相关领导均审批通过至执行总裁也就总共两天时间。之后一直停留在董事长这边至2020年2月16日下午17:00多,批复意见“岗位待定”。2月17日,人事行政总监询问董事长,明确回复试用未通过。现请教以下问题:1、转正审批长达26天,此期间是否可以按正式员工考虑?2、如可以按正式员工考虑,是否涉及合约解除的补偿?3、公司某领导从打圆场解围的角度出发,辩称审批时间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其时间不能考虑在内。我们是电子办公平台,该辩称是否合理?4、按公司规定,我2019年有年假6天,2020年有年假15天。此年假是否可以在国家规定的2020年2月10日复工后开始计算补休而成为带薪休假,换句话说就是,从2月10号后我的工资是否能计算到本月底?以上问题敬请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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