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5年9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但甲方回复说已过诉讼时效,是否能要回?
更新时间:2020-02-14 09:48:02
问题描述:
甲方(某房地产公司)与乙方(某工程建筑公司)于2005年9月签订《工程施工
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 。工程已在2007年1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给甲方投入使用,但双方并未进行工程决算,直至2017年9月乙方找甲方交涉讨要工程款,但甲方回复说已过
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乙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取回未结算的工程尾款。请问:你认为该工程尾款是否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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