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是霸王条款,3.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4.下列情况不作为影响访房屋交付的因素:
更新时间:2019-12-27 13:11:35
问题描述:
我的商品房购房
合同里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走法律途径解决?(房开的合同里面注明:不接受调解,只接受人民法院法院起诉)。(以下为完整的不合理条款)
1.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已将《商品房
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合同附件提示买受人仔细阅读,并按买受人的要求作出必要且合理的解释,买受人已完全清楚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所有条款的内容并愿意按上述条款的约定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公共部分消防疏散屋面的归出卖人所有。
3.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作为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没有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等作为交房条件。4.下列情况不作为影响访房屋交付的因素:房屋周围环境状况、公共区域的装修及材料、个别区域的装修、道路状况、地下停车场的投入使用情况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临时水、电等。买受人承诺不因此拒绝接收该房屋 。买受人已知该房屋交付时及交付后小区其他工程可能仍处于施工过程 该施工可能会对房屋的采光、噪音、通行、粉尘及买受人的使用产生影响,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买受人确认不因此而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或责任,并保证对于小区后续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的座落点及对买受人造成的影响等问题,在任何时间不向出卖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及索赔。
5.关于配套设施设备的补充约定:双方明确,在该房屋屋面及其他公共空间和部位可能根据需要建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出卖人无需事先通知买受人或取得买受人同意。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且不提出任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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