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AB签署为共同债务人。是否仍旧承担还款或者部分还款责任?是否可主张从债权人手
更新时间:2019-12-17 08:19:04
问题描述:
A以资金周转为由向B借用房子进行抵押进行借款并承诺利息 (有借据写明借用房子进行贷款)。在与借款人签订
借款合同时AB签署为共同债务人。在之后的一年里A每月按时全额给付出借款人利息,但是并未给付承诺给B的利息。在A停止给付出借款人利息后,出借款人申请将抵押房产进行强制执行,A在明确知晓此事之后仍然对B表示房产不会被
拍卖,且没有任何还钱的行为。
请问:
1. A的行为是否可判定对B实施诈骗?(有还款能力时不对B履行承诺,由借用人变更成了共同借款人转嫁风险)
2. 借款
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3. B是否仍旧承担还款或者部分还款责任?(B为无过错方)
4. 已替A还的部分款是否可主张从债权人手中要回?
谢谢回答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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