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合同约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9-11-19 12:10:35
问题描述:
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张甲出资50万元,张乙出资45万元,张丙出资5万元。张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1999年6月,广告公司与印刷厂签订印刷合同,合同约定,由印刷厂为广告公司印刷某杂志。印刷厂印刷的杂志共计35万元,但广告公司仅支付10万元,尚欠25万元。2001年5月,张甲给印刷厂出具还款保证书,保证所欠款将于2001年12月底付清,但广告公司到期仍未付款,且印刷厂在追债的过程中,发现广告公司已无财产可以偿还。2002年3月,印刷厂将张甲、张乙、张丙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印刷款。法院驳回了印刷厂的诉讼请求,2003年,印刷厂再次将广告公司和张甲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问题:法院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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