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还是某药店?收集证据的程序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10-23 15:19:42
问题描述:
2015年3月18日,某县卫生监督所两名卫生监督员在日常卫生监督巡查中发现,某镇南昆大道一个挂着“药房”招牌的药店在开展输液治疗活动,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杨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其经营的药店开展诊疗活动,后某县卫生监督所依法对杨某某立案调查。经调查,杨某某系该县某镇某村乡村医生,无执业医师证书,因某村村民大部分常年外出打工,导致其服务对象逐年减少,医疗收入太低,不得已搬到该镇街道行医。本案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杨某某的询问笔录、杨某某在该镇街道行医场所照片、处方等为证。杨某某的行为属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按照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杨某某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后,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杨某某做出了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主体是杨某某还是某药店?为什么?收集证据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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