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在我任职期间,是否可以对于以上三点为资料对劳动纠察相关部门提起诉讼,且我应该获取多少倍的补
更新时间:2019-10-18 15:19:10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我在之前的公司离职了,离职前任职副总。由于该公司小股东口述经股东会任命她为总经理、执行董事,且对我人事进行调动。由于我没有收到书面公函,并不承认她的管理身份,且我向我原公司老板(该公司最大股东为企业,我老板为企业实际掌控人)也就是该公司实际上的管理者(公司两个小股东包括经理、法人在日常中对公司的决策和发展都是属于观望状态,实际上缺钱差事都是我老板来解决的)申请离职,并且得到口头通过。
在小股东任职经理后,我多次讨薪不得,向我索要离职报告。我离职期间始终保持着免费的技术指导工作和部分情况的交接工作,就在昨天交接完之后(好多东西都是超出我职责范围的)我向她再次讨薪,以没有离职报告为由为难我,要按我旷工处理。上述问题为其一。
其二:在我任职期间,公司处于长期亏损状态,我的工资未有得到过足月发放。贷款、房租、信用卡的压力山大。由于我多次收到货款后未能及时上交财务,直接用于解决生活困难。但是每次都有与财务沟通且签有领条。由于出纳做的账目不清晰,但是归根结底还是每一笔都核对的上。现在,该领导状我挪用公款。此乃问题其二。
其三:我在该公司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
以上三点,为我之问题简述。
现,我想向您咨询,我是否可以对于以上三点为资料对劳动纠察相关部门提起诉讼,保证我的劳动所得?且我应该获取多少倍的补偿?以上内容有什么地方是需要补充的?希望律师可以帮助我解答。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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