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签订是在2016年3月,同时签合同的主体变更为另外的分公司,是否具备说明我在原公司
更新时间:2019-10-11 11:33:41
问题描述: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七年,先后担任董事长助理、分公司副总经理、集团项目总工等职,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签订是在2016年3月,岗位当时没有填写,只是让续签,同时签合同的主体变更为另外的分公司,目前因讨薪申请了仲裁,并已由仲裁支持欠薪支付,但是原公司却以普工岗位不具备欠薪金额发放资格,拒绝支付,并诉至法院审理,因手上没有原来的书面任命文件,只有离职前的业务往来邮件、名片、讨薪过程中与公司高管的微信截图,这些是否具备说明我在原公司的岗位是普工?麻烦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