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是否应该放弃
更新时间:2019-09-25 21:54:04
问题描述:
某公司于2000年起至我公司销售部进行采购,之后便与我司展开合作,由我司向其供货,按期结算,交易习惯是双方口头约定价格和规格,交易凭证为送货单与发票,开尚能按时结算,并按约付款。2001年,该司说承包某业务,向我司大量购买,双方未签定买卖合同,价格和规格仍由双方口头约定。2003年10月底结算后,该公司开出支票一张,到期公司人员电话知帐上无钱,暂不要解入银行。我司基于信任按其指示照做,等其之后重新通知结算。谁知其后,该公司人去楼空,无法再联络到。我司立即联系律师提起诉讼与财产保全,由于当时我国公司法并未引入“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仅以该公司为被告,法院判决该公司还款,但公司账户财产全部被转移,难以执行,公司股东也全部逃匿。目前公司呈吊销未清算阶段,案件处于执行中止状态。
1. 刺破公司面纱,向公司股东提起股东连带责任之诉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难点:股东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得知其经常居所地。年代久远,目前仍保留的证据仅有当时送货单、发票类的纸质证据,举证责任难度大。
2. 恢复执行,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难点:根据案例来看,此法条偏重“股东接受财产”的认定。
3. 申请再审,此案中有合同诈骗与票据诈骗的嫌疑,应当移交公安审查
难点:已经超出六个月并且没有出现新证据
请问这个案子是否应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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