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认为本人没有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更新时间:2019-08-10 14:40:05
问题描述:
本人2001年10月8日入职,2013年7月11日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辞职书以邮件形式发给单位(单位已收到辞职书),但是到目前为止(就是现在)单位一直未给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仲裁时效到底以哪个法律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为单位一直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事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本人以“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认为本人没有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