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是否能否定那个两周岁的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08-03-25 14:06:21
问题描述:
4月女方提出离婚,请求孩子归她抚养,我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孩子由她抚养,孩子是2003年1月1日出生的,法院判决书引用说理由:孩子不足两周岁,出生随原告生活。还有就是那个两周岁的司法解释。还有就是说如随我生活会改变生活习惯,不利孩子生活安定(好像最后一个好无聊的说)。我的理由是:孩子出生就随我和原告生活,只是在2003年10月份原告家住房拆迁时候开始分居的,我住在单位的房子里面。所以说什么改变孩子生活习惯之类的不成立。这个司法解释应该在对孩子有利成长条件相同的时候才能引用,如女方有明显不利的,但不是那种精神病、传染病之类的女方在4月提出离婚的同事离开本地去外地工作,不是什么必要去外地的那种情况,所以我认为女方在主客观上都明显不想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个两周岁的司法解释说是随母亲生活为宜,但现在女方在外地工作,最多在双休日的时候才能回来看宝宝,而且,来去化在路上的时间将近一天。根本没有什么时间和宝宝相处。况且将来孩子长大读书之类的更是麻烦,以目前的情况她根本没有能力把宝宝带在身边生活。我在学校工作,而且在本地,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带宝宝成长。还有个学历问题,我好像在论坛上看到谁说的,我是本科,女方是中专。大家帮我看看我的理由那些成立,那些不成立,现在判决书就用那个司法解释,把什么都不顾了,怎么法律成这样了?郁闷阿。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