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到达时已超过了承诺期限,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受要约人甲公司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更新时间:2019-11-26 15:17:38
问题描述:
传真①是要约邀请;传真②是要约;传真③是承诺。传真①中,所表明的是公司希望乙公司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标的物的数量等合同主要条款均未包含进去。传真②中,乙公司补足了合同主要条款,且表明了一经承诺,乙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传真③中,甲公司除履行期限外,其余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而履行期限因法定休息日顺延一天,不能认为对合同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故此传真非新要约,而是承诺。$合同已成立:自传真③送达乙公司时起成立。因为: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之要约后,立即发出了承诺通知,但因不可归责于其的原因,较正常时间延误了一周方到达乙公司,这种情况下,即使到达时已超过了承诺期限,但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该承诺有效。本案中,乙公司未表态,合同自然因承诺的生效而成立。另外,甲公司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非实质性变更,这种情况下,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本案中,乙公司对此也未予表态,该承诺也有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故传真③到乙公司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应由乙公司负担。既然合同已成立,承诺之内容即为合同之内容,按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7月10日到甲公司所在地收取货物,甲公司按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而乙公司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约之日起由乙公司负担。$该要约不得撤销,撤销通知无效。依据要约中的词句,受要约人甲公司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若撤销有效,则要约失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将成为新的要约,但因乙公司违背诚信原则订立合同,就此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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