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汽车租赁合同是15年8月18日到17年8月18日止,但是法院判决书结果上没有解除此汽车租赁合
更新时间:2019-05-24 10:05:30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甲乙双方汽车租赁合同是15年8月18日到17年8月18日止,于16年2月3日甲方违约收回小车。第一次乙方于16年3月6日起诉甲方返还保证金2万元和随车物品损失5千元和保险赔偿款4千元,法院于19年4月13日支持乙方全部诉求,但是法院判决书结果上没有解除此汽车租赁合同内容。
并且甲方不服一审判决在19年4月20日向中院申诉中。
求问此汽车租赁合同乙方第二次于19年5月23日起诉甲方,违约造成直接损失赔偿6个月租金22000元,乙方超过时效性吗?第二次乙方诉求会胜诉吗?此合同终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求指导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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