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9年2月被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我表示不同意。请问这种情形我能追回我的损失吗?
更新时间:2019-05-23 12:17:23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于2019年2月被公司通知解除劳动
合同。事由是:2016年12月我被
武汉集体公司聘认为广州子公司医院事业部常务副总职务。2016年到广州公司报道时子公司以没有此职务为由让我担任医院事业部副总职务,薪酬不变。2018年6月开始广州子公司无理由不报销我在劳动合同里约定的交通费,并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只发放我三分之一的工资,我向人力
资源口头了解说是公司要调整我的职位所以少发,我表示不同意。2019年12月广州子公司出示了我调整职务为医院事业部经理的文件在公司内部传阅。2019年2月广州子公司以我已经1个月没回办公室上班为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形我能追回我的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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