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与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合同内的第十三款:甲方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
更新时间:2019-05-22 14:36:27
问题描述:
根据我与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合同内的第十三款:由于甲方(被告)的原因,乙方(原告)所购商品房不能在交付该商品房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甲方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这个万分之一没有明确写是日万分之一,开发商现在就说一次性给与总房款的万分之一, 这种情况怎么办?要是房产证违约10年才办下来,也给我总房款的万分之一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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