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担保人就上述合同项下被告石风景对原告的一切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
更新时间:2019-05-10 19:47:03
问题描述:
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结案,我并不知情,直到2019年5月3日我银行卡被冻结才知道,我是担保人 ,2015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件为挖掘机一台,起租日为2015年4月10日,租赁期限为36个月,总期数为36期,租金支付方式为期末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起每个月支付一期,每期租金36386元。同日,原告与 担保人 签订《保证书》,约定担保人就上述合同项下被告石风景对原告的一切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共支付16期后,不在支付。他们租期是36个,现在已过去4年,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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