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会有胜算吗?
更新时间:2019-03-25 08:40:30
问题描述:
在2016年3月28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劳动合同在2019年3月27日到期,在此期间,2018年6月1日公司和我另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我的社保缴费记录也因此发生了变化,后面这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仍然是2019年3月27,但2份合同里面都约定,司龄从2016年3月28日计算。在2019年2月26日,公司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我在2019年2月26日签字了,内容为我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前交接完相关工作,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2019年3月16日(周六)我去医院检查发现怀孕,在2019年3月18日(周一)上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但公司收到我怀孕的医院单据后仍然要求和我在2019年3月27日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劳动关系,我也提出要求,劳动合同延续至三期结束,公司不同意。我看了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也约定了,乙方在以下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就有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我觉得公司不应该在2019年3月27日合同期满时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在我三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我去申请劳动仲裁,会有胜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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