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的关键因素有
更新时间:2019-03-22 12:07:46
问题描述:
2005年11月02日,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订购住宅房协议书》,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公司购买位于**花园(南关大街以东、
南湖大街以北)的商品住宅房。2005年11月02日,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55000.00元。2009年06月24日补齐全款剩余房款150000.00元整.
后在泰安市政府及岱庙办事处支持下,2013年4月17成
立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为**公司原购房户解决遗留问题。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补齐全款剩余房款211621.20元整,并按开发商要求缴纳滞纳金10072.42元,并签订《山东省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现因**公司与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9民初58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鲁09执保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办理了预查封,现申请人无法进行入住、网签等后续事宜。目前被三个法院查封,首封为江西东乡区法院(2017年12月),**在按时分期还款。二封为泰安中院(2018年),**拒不还款。三封为泰山区法院(2019年),以上均为**和其他公司的法律纠纷,而且二封*公司在我的房子里居住,拒不让出。本人已提交异议申请书,法院能否支持?法院判决的关键因素有哪些方面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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