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购房合同名字写为女方,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可行,是否可以以离婚案的判决作为证据
更新时间:2019-03-20 16:51:12
问题描述:
我是男方,婚前男方父母出资首付买房,将首付款直接转给开发商,办理贷款时由于男方征信问题,将购房合同名字写为女方,婚后四年男方父母将房款还完,还款方式是将钱转给女方银行卡,再由银行扣除房贷,现女方起诉离婚,一审时男方未提及所有房款为父母借款行为并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法院判决,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父母的出资是对子女的赠与。男方不服判决上诉中院,开庭说所有房款为父母借款行为,中院维持原判,并说上诉涉及案外人,可另行起诉,现在男方父母准备起诉该房款是借款,请问是否可行,女方是否可以以离婚案的判决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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