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的情形是以下四十条吗?公司可以不给我补偿吗?我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吗?
更新时间:2019-03-13 09:28:32
问题描述:
我七月份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但上个月公司和我约定一个月时间,在这期间我如果没有达到公司标准,公司将会采取下一步措施,没有说是要辞退我,但是我表达过我有想要离职的想法。现在在一月期限内我没有达标,公司要求我月底主动辞职。在我要求公司以辞退方式结算工资并赔付我经济补偿金时,公司以这对我以后再次找工作影响不好,在社保缴费中会有记录为由,劝我选择自主辞职。请问我的情形是以下四十条吗?公司这是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了吗,公司可以不给我补偿吗?我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吗?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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