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个个体工商户处工作,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19-01-25 17:09:07
问题描述:
本人在一个个体工商户处工作,这个单位其实是二人合伙,其中一位是个体户注册人甲,另外一个人为乙实际控制整个公司,在2014年4月,乙叫我问别人借了30万,用于单位经营,然后我和借款人一起到单位,会计办好了手续,开好了收据30万元和有关协议,会计交给了借款人,当时借款直接是乙指定叫转在我的银行卡上,让我购买了相关物品约13万多,转给乙1万多元,转给会计约10万,单位差我一个季度借款利息3万,然后又从银行卡上取出现金二万用于发工资,这样30万元和会计对接用完,可是在17年初,甲违约没有支付借款人利息,借款人起诉要回本金等胜诉,也拿到了本金,然而在今年10下旬,甲起诉我说不当得利,追要我返还30万元,我提交了30万元的用途明细给法院,法院只认可了给乙的一万多及我的分配利息,付给会计的10万元,而其中经我购买的13万多物品和取出发工资的2万元法院不认可,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如果构成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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