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方借用当事人的建造师资质证书予以挂靠,当事人怎样要求企业方给予补偿
更新时间:2019-06-22 17:55:04
问题描述:
邵某于2007年入职甲公司,双方于2010年8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甲公司为邵某缴纳了社会保险。邵某认为自2008年7月起甲公司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自2008年7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甲公司辩称,邵某自2008年7月起未为甲公司提供任何劳动,只是借用邵某的建造师资质证书予以挂靠,用于招投标,此后基于老乡关系,在邵某的请求下为其缴纳了社保。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邵某主张的甲公司拖欠工资的时间段内,邵某因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三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先后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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