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一个起诉状有这么难吗,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劳动合同。已经聘用了本案中该公司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为
更新时间:2018-12-18 18:56:38
问题描述:
王者荣于2015年7月1日入职伟业公司,职务为法务(法务是公司所设的一个职位,主要处理与公司有关的法律事务),双方签订期限自当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的劳动合同;王者荣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
2016年5月25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及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如下:
“因你(王者荣)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态度不端正,叫你写起诉状起诉**派出所所长、政委,你说你忙,你叫**律师事务所去写诉状,写一个起诉状有这么难吗,推三推四找理由,你是法务,你写起诉状应该是很简单,安排你工作,你推到王律师那,你是一个法务,你对公司要负责任,你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予以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王者荣自述其在职期间公司只有其一个人作为法务,而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已经聘用了本案中该公司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为该公司法务,王者荣的原工作岗位已被崔某接任。
后来,王者荣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如下:
1、公司向王者荣支付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工资2206.89元;
2、撤销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及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驳回王者荣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起诉:称双方的矛盾已经极度恶化,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公司认为系因王者荣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行为合法,且王者荣与该公司及集团公司有数个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据此可见双方的矛盾已经极度恶化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程度。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公司无需向王者荣支付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工资2206.89元;
2、不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及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王者荣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2016年5月25日之后其继续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仍有继续履行之可能。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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