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给我们签署劳动合同,公司工资调整,那是你公司的霸王条款,他们应不应该支付给我劳动报酬?
更新时间:2018-12-14 16:49:54
问题描述:
你好,律师!我前几天到
沈阳找工作,遇到这样的事,你看我该怎么办?
前几天,我在沈阳闯行人才市场找了一个工作,是做电话销售的!当时公司招聘的人说是无责底薪3500元/月,然后我们就去了!到那第二天二天就办了入职!当时我们问人事行政部是否给我们签署劳动合同,她们说“你们得干够一个月以上才能签署劳动合同 ,咱们双向选择期为七天,七天后你被公司录用,这七天是有工资的!七天内,如果你觉得不合适或者公司觉得你不合适,这七天没有工资!我当时就想,凭我个人能力,在说我也做过销售,我觉得我应该能被公司录用!于是我就开始上班了!但当我们上到第五天时,公司部门主管突然宣布,公司工资调整,底薪由原来的3500元调整到2000元,后来我就找主管说,你把新的工资和奖励制度发给我一份,他说这个不能给你!我问他为啥,他说就是不能给!”后来,我找他理论,他说我不适合这份工作,让我到人事部办离职,我说离职可以,那我这五天班白上了吗?他说:这是咱们事先说好了的,前七天为双向选择期!”我说:那是你公司的霸王条款,不符合法律,按照我们现在的劳动法,我们就是上一天班,你们也要给我劳动报酬!于是,我找他们理论,他们一群人跟我辩解,他们公司人多,我说不过她们!最后,我一分钱也没拿到,白白奉献了五天的劳动!
所以,我就想咨询一下律师,像我这种情况,他们应不应该支付给我劳动报酬?我应该向那里进行诉求!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