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
更新时间:2019-12-08 13:36:19
问题描述:
案情摘要:2015年10月20日,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租期为5年,年租金为20万元,支付方式为每年一次性支付。但未约定解除条件合违约责任。乙方因不善经营于2017年8月电话告知甲方不再承租房屋,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但甲方没有同意。甲方于2017年11月将乙方起诉,要求1、继续履行合同2、支付租金30万元。在提交答辩状时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未提起反诉。一审法院以双方为协商一致,不能解除合同为由,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后乙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在乙方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法院为什么不适用《合同法》的110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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