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我以证明人的身份给对方出具了一份欠款证明,我又至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10-19 17:03:50
问题描述:
我在2O16年开始给私人老板打工,在工地上买材料,给工地上租赁工具,在2019年老板借用别人名字的公司进行管理,我自2016年到2013年给老板租赁的钢管欠费用100万左右,在2016年我以证明人的身份给对方出具了一份欠款证明,2017年租赁公司起诉至法院,老板以没有他的签字为由,公司以没有合同证明书上没有公章为由,老板和公司都不承认,法院一审判决我偿还该笔欠款,我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我又至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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