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公证之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9-01-02 08:21:08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昨天我和我老婆起了抚养权公证协议以后,我们儿子就跟着我老婆过了,但是我又害怕我们私人签订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我就想请问一下抚养权变更去哪里公证,抚养权变更公证之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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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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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群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惠州
    变更抚养权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无须再公证,可以立即带回孩子抚养。
    一般来说,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否需要公证由离婚夫妻自己决定,因为,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有离婚夫妻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后订立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或者进行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公证的,是法律允许的,但是,无论怎么样,最后都需要法院裁定确认更孩子抚养权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后果自负。
    2018.08.01 12: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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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邱文峰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惠州 138-2540-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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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变更抚养权要注意:(1)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3)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离婚后,父母如果不能协议变更抚养权的话,此时想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便只能去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因法律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此外,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且对方也不同意时,即使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法院也不会支持您的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2018.08.01 20: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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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贺鸿德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惠州 133-5268-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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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变更协议,表明变更的事实就行了,双方签字就有效了,不用到法院起诉变更。若对方不同意,你认为他的抚养不适合孩子的成长,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变更子女抚养权应有法定理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有效,不需要公证,公证只是让效力增强而已。
    2018.08.01 22: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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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特邀律师推荐
    已帮助373814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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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2018.10.29 10: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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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行政律师团队推荐
    已帮助1517988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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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的抚养权建议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如果孩子较小(未满2周岁),一般由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对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其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018.11.02 23: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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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官方
    已帮助1812829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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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原则上,除上述情形以及发生严重危害被抚养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抚养权通常不发生变更
    2019.01.02 08: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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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一鸣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惠州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来看,如果你们想要变更抚养权,首先你们签订的抚养协议之后,这个协议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去不去公证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想稳妥一点。规避以后的纠纷,最好可以去到当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2018.08.01 1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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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康烈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惠州
    注意事项如下:第一、变更抚养的适用情况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二、下述四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一方: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三、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理解“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会重点考虑。
    第四、如何收集变更抚养证据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2018.08.01 18: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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