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效率选择1.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的保障同时并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三层安全网.一般来说,受财力的制约,在不发达国家,政府只能为社会成员提供较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但是,不论保障层次高低、范围宽窄,都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即提供社会保障应该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办法全盘复制前苏联模式,实行与就业高度重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某种程度上的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企业作为微观经济实体;不可能长期承担社会职能,也不应担负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况且,由于企业时时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风险,也往往负不起这一责任.因此,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内在职能.2.我国当前亟需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巨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在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转变为征纳税关系后,客观上必然要求社会保障资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将产生1500万人的下岗大军,加上现有的失业人口,共计3000余万职工将失去工作岗位;“九五”期间,农村新增劳动力加剩余劳动力为2.14亿人,但市场只能消化7700万人.如何在不引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解决失业问题,将成为新世纪对我国经济的最大挑战.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再就业制度,使其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器”,在目前的中国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另外,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199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2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而2010年以后,我国将大步跨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退休职工将剧增,现实的老人赡养压力或“养老”问题,对每个人来说,都已不再是遥远的话题.而且,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真正落实,也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3.社会保障税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途径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筹资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征收力量不足,手段缺乏刚性的情况下,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受企业自身利益的影响,社会保障的扩面工作十分艰难.而且,在实际执行中,这种筹资方式造成了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正是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存在的缺陷,使得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缺乏应有的保障,其资金管理和收支平衡也存在巨大的困难.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将在如下方面显示较大的优越性.第一,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采用税收的形式进行,而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特征将克服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杜绝拖欠、不缴和少缴的现象,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提供强有力的手段.第二,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第三,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第四,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第五,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块分割,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第六,有助于在中国加入WTO后为各类企业创立公平的竞争环境.二、国际社会的基本做法及值得借鉴的经验自19世纪末德国首创社会保障(险)税以来,国际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实践,这种实践表明,正是社会保障税自身的优越性,促进了这一税种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兴起和发展.1.基本做法社会保障作为现代社会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能,其共同性使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有许多共通之处.第一,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通常是参加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薪金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境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须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雇佣但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则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第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与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相适应,其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