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不得依照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仲裁、是否视为买受人放弃主张违约交房、延期办证赔偿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8-06-05 23:30:50
问题描述:
开发商向各位业主发送信息,内容如下“【通知】尊敬的业主:您好!现可办理房屋实测面积差额补退手续及退款手续,请您于2018年5月31前来倚能地产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注:办理时需带资料:1、已交房款收据或已领取的购房发票原件;2、入住费收据;3、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
办理时,要求业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差异补充协议》,协议内有一条规定“双方依照本条款履行各自义务后,买受人不得依照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仲裁、诉讼等方式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
是否视为买受人放弃主张违约交房、延期办证赔偿的权利?买受人如果已在无知的情况下签署了上述补充协议,如何维护后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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