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书给我,2014年10月1日在岗在编人员以前的视同缴费,卫生院不同意,是否过了时效?
更新时间:2018-06-27 00:17:10
问题描述:
我1996年10月1日至2012年8月8日在卫生院上班,在编。单位于8月8日登报:如不上班,将除名。我没上,单位也没再通知已经除名,没有解除劳动
合同书给我,单位交的社保是从1998年至 2008年,2008年至2012年没交,说是事业单位社保改革到位,视政策再解决。 2017年政策出台,2014年10月1日在岗在编人员以前的视同缴费,没有我的名额。我要求卫生院补交我上班时的社保,卫生院不同意,现在准备信访或仲裁、或诉讼,是否过了时效?1998年至2008年的社保是我自己找缴费证据补录的,没给我开社保帐户,至今不能正常续缴,没有及时仲裁,是因为单位是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社保改革政策至今才出台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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