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为他人以房屋抵押担保,在2011年2月16日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但范围与《
更新时间:2017-12-30 12: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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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与小额贷款公司纠纷的案件,我母亲为他人以房屋抵押担保,在2011年2月16日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提供最高额为50万元的担保,签订时间为2011年2月16日至2013年2月16日,并在2月18日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当时还有一个保证人也签了保证合同,2011年5月18日借款人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万借款期限为2011年5月18日至2011年11月18日,借款人借款后利息仅支付至2011年7月20日之后借款人和另外一个担保人就跑路了,我母亲在2011年6月9日去世,我母亲在2010年11月已经做了遗嘱公证在过世之后房产由我继承,2012年5月25日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起诉,2012年10月24日进行了审理,因为借款人和担保人都跑路了所以没有出庭,因我是继承人,法院后来判决拍卖或者变卖我母亲的房子,所得价款有小贷公司优先受偿,但范围与《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50万元。法院判决后至2017年12月至今未执行。 房子是我家唯一住房,产权面积只有46平方,房子1987年购买房屋年限已经超过30年,我母亲当时为他人签订担保合同时且有重病得了肿瘤在医院治疗年龄已经65岁了,真不知道小贷公司怎么审核通过的,还有我母亲签的担保合同是2011年2月16日至2013年2月16日,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是2011年5月18日至2011年11月18日,我母亲是在2011年6月9日过世,按照《继承法》三十三条规定保证责任自主债务自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未到期,保证责任还未发生,则保证人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不能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现在我手上只有我母亲的遗嘱公证书,产权证上的名字还是我母亲的,在房管局有抵押登记,我怎么才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请问下各位律师,法院在2012年已经判决了,我也没有上诉,现在以我这样的情况该怎么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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