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我,并没有取得我的合意。且无任何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更新时间:2017-12-26 16:18:40
问题描述:
前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在2009年以法人名义分三次向外人借款合计114万用于公司经营,后到期由公司以股东代为归还。2010年10月我与前夫起诉离婚,法院进行调节。2011年3月前夫出具借条给为公司还款的股东将114万的公司债务转为前夫的个人债务。2011年5月再次起诉离婚,法院还是进行调节。6个月后2011年11月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离婚,并约定债务全部由前夫承担,房产等全部归前夫。且从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始与前夫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并留有离婚调节时的法院笔录作为证据。
现离婚5年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我,114万前夫只还了一半要求我这边承担另外一半及其利息。
但由于前夫在将公司债务转为个人债务时我与其已经处于分居状态,并没有取得我的合意。而该债务只是债券的转移,并未发生资金的流动,且无任何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但是现在法官死咬住我是公司不具名出资人,需要承担该债务,请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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