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问题
更新时间:2017-12-11 15:09:36
问题描述: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以下;
(五)道路交通事故发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律师:请问其中“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这句话的含义,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还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
因为安邵高速公路护栏存在多处缺口没有封闭好,导致我患有老年痴呆症的77岁父亲误入了高速公路并且被撞成重伤,并在后段出现并发症于事发后200天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理由是事发时为下雨天气,能见度较低,事发时车速91.1公里每小时,没有减速导致事发时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我父亲负事故主要责任,理由是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现肇事司机方认为根据上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他已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了一万元,所以他不要出一分钱了。我要怎么样去反驳他,才能不适用上面的这条规定,而适用“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这条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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