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得到那些方面的补偿
更新时间:2017-12-04 20:13:02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
我们都是一些跟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公司现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四)项的情形,决定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跟我们所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同时解除。(我个人是1992年5月1日参加工作,正式职工。2001年5月30日与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这次要被解除合同的人很多,我们是第一批,人数有112人(第二或第三批估计2018年就要公布,居说以后公司只留500人到700人左右,虽然每个人参会加工作的时间和签订合同的时间都不一样,但这第一批被解除合同的时间都是一样的。)
我们想问下,公司做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我们这112个人的合同,我们做为劳动者无过错,那么,我们能得到那些方面的经济补偿?具体应该怎么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