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许,李某经过小组领导批准提前下班(工作时间为:晚七至早7点)早6时许,经过古美西
更新时间:2017-12-04 15:54:47
问题描述:
2017年12月1日许,李某经过小组领导批准提前下班(工作时间为:晚七至早7点)早6时许,经过古美西路/莲花路,莲花路以南方向,电信部门地面井盖无辜丢失,现场没有也
没有明显警示牌,后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脚腕有明显疼痛,脑部有晕眩,牙齿掉落5颗(上1下4)。
后其子女联系上海市民生服务热线,询问相关问题后,电信部门主动与其子女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问:因为属于李某下班时间属于早退行为,(但劳动法规定时间为8小时制,属于违反劳动法关于休息的相关规定。)目前未得知,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批准的该企业,延长劳动者
工作时间。
综上所述:李某向企业主张工伤赔付,能否得到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小结: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无明确规定早退行为不属于工伤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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