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9日事故,嘉定华翔路金沙江路口,非机动车驾驶员死亡,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本人)承
更新时间:2017-11-16 15:50:14
问题描述:
2017年9月19日事故,嘉定华翔路/金沙江路口,非机动车驾驶员死亡,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本人)承担次要责任(您懂得!)。本人交强险和商业险额度覆盖赔偿费用,应由第二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承担。
我的诉求:
答辩:原告理应承担,且获得巨额赔偿,也能够承担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反诉:原告(反诉被告) 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机动车维修相关费用。原告(反诉被告) 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的律师费用。
非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撞上(不是被撞)正常绿灯行驶的机动车左侧(机动车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死亡。在上海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能否通过司法程序改变交警的责任认定?重新认定非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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