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其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被告同居。被告以原房产证丢失为由,并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
更新时间:2017-11-08 17:53:40
问题描述:
原告在其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被告同居。2002年,在原、被告同居期间,因A酒店欠原告酒水款,与其同属于某村委的B建筑公司,在村委协调下,以其开发的房屋为A酒店抵顶部分欠款,该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应原告要求,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产权证书原件由原告持有。原、被告关系恶化后,被告曾于2004年2月为原告出具声明一份,载明房屋权属于原告,同意过户。2007年,被告以原房产证丢失为由,重新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现原、被告就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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