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有工资以不低于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员工可否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发
更新时间:2017-11-03 10:44:08
问题描述:
你好!2015年补签劳动合同中(时间为2011年1月)写有工资以不低于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但实际几年来一直都到手4千左右。现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减少工资达30%以上,公司这样做法违法吗?员工可否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发未足额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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