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判决三年缓刑三年,我朋友把相关情况告知当时联系法官,2017年民事判决需支付20000多利息和
更新时间:2017-10-24 07:17:52
问题描述:
本人想问一下,朋友2009年因为信用卡问题到公安机关自首,后经过审理,被刑事判决三年缓刑三年,银行的相关欠款也交给法院返还相关银行,其中一家银行说在2012年上述法院要求支付所有欠款(法院尚未给到银行,但朋友已把判决复印件给与银行催讨人员),法院受理,但没有给到我朋友,也没有任何裁决书和判决书,2014年,银行说又一次上述了,法院同样受理却没有传唤我朋友和判决书等,2015年我朋友收到上述,在上述前银行已收到法院下发的款项,并且法院申明之前未下发款项,我朋友把相关情况告知当时联系法官,后法院下发裁定书表明原告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原告撤诉了,但是2017年又一次上述法院要求支付2009年至2017年的利息等,我朋友以同样理由告知了法官,但是却被判决需要支付银行2008年4月到2017年所有的利息,超限费等,银行卡是2008年4月申领的,最后一次还款是2009年1月,2009年6月自首,2009年10月判决,信用卡额度是10000,2009年法院判决归还金额是8400多元,2017年民事判决需支付20000多利息和超限费等,请问,这个合法吗?如何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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