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7-10-18 21:20:05
问题描述:
李某受总部公司行政人事部的调任,到某县一个有独立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县公司”)上班,上班期间社保和公积金由总部公司缴纳,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销售奖励、考勤等在某县公司发放。李某现已离职,今年7月向总部公司主张过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仲裁诉求,后又自行撤诉;今年9月在某县公司上班所在地劳动仲裁院提起经济补偿等仲裁诉求。请问:1、李某今年7月向总部公司主张的仲裁,符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二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范围?2、能不能将今年7月向总部公司的诉求作为未过仲裁时效的凭据?3、总部公司与某县公司是认定为业务往来关系还是上下级关系或者为母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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