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单位的出纳通过撰改支票金额,支票不入账,还是一定需要会计去核对?会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17-10-18 16:26:2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一朋友单位的出纳通过撰改支票金额,支票不入账,伪造银行明细,对账单,挪用公款两百多万。在此期间,因出纳不及时将手头的账过给会计编制相关报表,会计已向单位领导多次反应过这个问题,领导也没重视到位,造成挪用金额越来越多。会计按照单位内部制定的相关制度,规范审核。单位内部制度没有体现需要会计定期向银行对账。根据“内部会计控制法规--货币资金(试行)”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这个指定可以是其他人,还是一定需要会计去核对??单位内部制度也明确制定内部稽核的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在挪用期间,有关的审计部门在每次出具的报告中也没发现该出纳的疑点和嫌疑。请问,这种情况,会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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